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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秀斌与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秀斌,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殷秀斌,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文彬,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罗庄建龙化工厂经理,住罗庄区。被告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继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斌与被告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秀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殷秀斌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