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XX林与俞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俞海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XX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俞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诉被告俞海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4元,减半收取11,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