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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XX林与俞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俞海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XX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俞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诉被告俞海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4元,减半收取11,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