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郭建华、嘉善海森木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郭建华,嘉善海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责人:陶晓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秋平。被告:郭建华。被告:嘉善海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郭建华、嘉善海森木业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22日、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