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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占朋与路玉胜、武乃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朋,路玉胜,武乃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马占朋,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路玉胜,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武乃国,男,汉族,25岁,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