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占朋与路玉胜、武乃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朋,路玉胜,武乃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马占朋,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路玉胜,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武乃国,男,汉族,25岁,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