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宝兴与陕西秦基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兴,陕西秦基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高宝兴,男,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农场场部别墅区。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汉族,1956年8月19日出生,西安市司法局干部,住本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来,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出生,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本市新城区。被告陕西秦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静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尊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涵,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兴诉被告陕西秦基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兴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马恩洲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娜2008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