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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二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闻显明与杭州市水产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显明,杭州市水产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闻显明。委托代理人:高华。被告:杭州市水产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显明。原告闻显明为与被告杭州市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水产物资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显明诉称,被告水产物资公司于1999年11月27日由杭州市水产物资公司改制而来,改制之后被告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原告出资5.3万元。原告又于2001年5月18日增加出资1.4万元(因公司原因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于2003年3月份增资,注册资本增加到173万元,原告增加出资42.5万元,因此前后共出资49.2万元,应占注册资本的28.44%。但是由于公司财务差错工商登记原告出资仅达4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45%,与原告实际相差1.7万元。事实上,被告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均将盈余利润予以分配,公司的每位股东都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也按实际出资比例28.44%分得了相应的利润。故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的出资为49.2万元,应占注册资本的28.44%;2、被告分配2006年、2007年利润21102.87元;(2006年应分利润=利润119216.26×28.44%-已发金额24000元-税金1981=7924.10元,2007年应分利润=利润142311.77元×28.44%-已发金额24000元-税金3294.69=13178.7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其“出资为49.2万元,应占注册资本的28.44%”,该诉讼请求属于纯粹事实的认定,不存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不属于权利的争议,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性质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显明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1元,退还原告闻显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