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启奎与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奎,何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李启奎。委托代理人:陈建春。被告: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奎诉被告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