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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月明与金石珍、金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明,金石珍,金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赵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石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海荣,浙江会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爱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明诉被告金石珍、金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明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石珍、金爱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明撤回对被告金石珍、金爱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