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月明与金石珍、金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明,金石珍,金爱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赵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石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海荣,浙江会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爱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明诉被告金石珍、金爱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明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石珍、金爱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明撤回对被告金石珍、金爱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依法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