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法定代表人周永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玉林,男。被告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新世纪广场2幢6楼。法定代表人孙炳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0元,合计3,0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