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城建公司与华宝公司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华宝快美彩色冲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34-3号申请人宝鸡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华宝快美彩色冲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城建公司与华宝公司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城建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0)宝渭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2月16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6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宝中法执指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华宝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04年4月22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陕C·00039(黑)美国产捷龙面包车一辆、陕C·00055(黑)依维柯40.10VS型厢式货车一辆。2005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对扣押的两辆汽车作价12万元抵顶给申请人,以清偿部分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于2005年6月22日依法中止了本案执行。2008年3月本院在清理积案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17608.60元(未包括利息),已执行120000元,尚有497608.6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0)宝渭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