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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安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候啟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安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候啟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西安安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6号1幢30201室。法定代表人江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候啟元,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丹凤县峦庄镇汪家沟村蒿蓬沟桃树组4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安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啟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八年三���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