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夏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赵夏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雅萍。委托代理人:李忠良。被告:赵夏丰。委托代理人:朱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夏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夏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富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夏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依法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