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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国君与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君,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刘国君。委托代理人王昌好。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经济开发区电子大楼。法定代表人程晋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君与被告淳安千岛湖环球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君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0元,由原告刘国君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