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飞与晏兆祥、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晏兆祥,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晏兆祥,住本市,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工业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晏兆祥、中粮金帝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