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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永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蒲永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2号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蛟龙工业港新川藏路11座。法定代表人董唯诚。委托代理人谢红梅,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林,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永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永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蒲永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成都顶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璟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