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水莲宣告李爱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王水莲,女,193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宋远志,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西北大学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文杰,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铁客车车辆段工人。申请人王水莲要求宣告李爱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水莲诉称,李爱芳1987年2月结婚,因感情破裂与其夫于1991年7月离婚,之后李爱芳因受刺激患病在家。1998年6月8日上午,李爱芳离家出走,经多处寻找并报案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由于李爱芳下落不明已9年,无奈申请宣告李爱芳为失踪人员。经查,李爱芳,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与申请人王水莲系母女关系。李爱芳离婚后受刺激患病在家,于1998年6月8日上午突然离家出走,申请人于1998年6月1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自强路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李爱芳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1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爱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爱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爱芳因受刺激于1998年6月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王水莲作为李爱芳之母,现向本院申请宣告李爱芳为失踪人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爱芳的财产由王水莲代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宣告李爱芳为失踪人员。2、指定王水莲为失踪人员李爱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