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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寇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寇某150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