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罗伯法与高海松、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伯法,高海松,蒋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罗伯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王夫。被告高海松。被告蒋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伯法诉被告高海松、蒋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伯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