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严小勇、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严小勇,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华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被告:严小勇。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亚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严小勇、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诉讼保全费1273元,合计诉讼费29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