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虞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虞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李春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维新。被告:虞冬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林诉被告虞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林于200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