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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二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与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向阳社区。负责人杨海丽,系该厂厂长。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大桥。法定代表人章军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诉被告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杭州期晟家纺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