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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与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1-2,91074HERZOGENAURACH)。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己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后,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上诉人可按原审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毅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