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与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1-2,91074HERZOGENAURACH)。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兴。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己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后,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被上诉人可按原审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金华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毅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