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启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中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黎卿、张洁。上诉人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审 判 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