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柘法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夏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法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夏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蕴莉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刘遗林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