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与陈进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兴,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陆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上诉人陈进兴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进兴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进兴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诉人陈进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