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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与陈进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兴,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陆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上诉人陈进兴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进兴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进兴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进兴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诉人陈进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