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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何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