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何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