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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莫代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代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988号罪犯莫代发,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小学文化,现在慈溪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了(2007)慈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代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慈溪市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莫代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代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代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代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高  圣审判员 周  元  如审判员 陆  慧  慧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锦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