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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山虎与谢小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虎,谢小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高山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谢小燕,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虎被告谢小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召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