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山虎与谢小燕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虎,谢小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高山虎,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谢小燕,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虎被告谢小燕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召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