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燕冬与茹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冬,茹艳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李燕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峰。被告茹艳枝。原告李燕冬诉被告茹艳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8年2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邓平平进行了公开独任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茹艳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于同年2月底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到期未归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归还了借款30000元,至今尚欠10000元,故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明1份、借条原件1份、收条复印件1份。被告茹艳枝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可以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4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于2006年2月底前归还。诉讼过程中,被告归还了30000元。李燕冬又名李彤。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0000元事实成立,证据充分,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了诉讼请求,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茹艳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燕冬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平平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