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国兴与胡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兴,胡子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吴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胡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胡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兴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子海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兴撤回对被告胡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