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国兴与胡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兴,胡子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吴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胡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胡子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兴于200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子海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兴撤回对被告胡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