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罗组顶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组顶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罗组顶,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了(2007)甬鄞刑初字第8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组顶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组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组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组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组顶减去有期徒刑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桂 琴审判员 陆 慧 慧审判员 周 元 如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静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