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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红侠、齐教宾与杜芳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红侠,齐教宾,杜芳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侠(又名赵红霞),陕西省周至县新农生态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齐教宾,陕西省周至县新农生态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教宾,陕西省周至县新农生态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巨伯涛,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芳停。委托代理人刘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户县县城东大街府兴巷30号。法定代表人高乃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秦安,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明,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红侠、齐教宾,上诉人杜芳停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07)周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王 泉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