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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葛伟与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647号原告葛伟,女,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范元忠,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负责人马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福维,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伟诉被告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伟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