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一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1070号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瞿建耘,男,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法定代表人俞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利娟,系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杭州嵩阳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