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常凤与张虎、杜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张常凤,西安市新城区西光中学退休职工。被告张虎。被告杜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凤诉被告张虎、杜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凤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张常凤175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