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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常凤与张虎、杜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张常凤,西安市新城区西光中学退休职工。被告张虎。被告杜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凤诉被告张虎、杜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凤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张常凤175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