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郓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尔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