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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郓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尔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