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慈民一特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慈民一特字第4523号申请人陈某,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慈溪市。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3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申请人陈某申请宣告公民霍胜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申请称,被申请人霍胜群系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父亲陈海朝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1996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霍胜群以回贵州老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霍胜群至今下落不明已十多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霍胜群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霍胜群,女,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贵州仁怀,原住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隆庙村娘娘庙社区。1992年12月5日与陈海朝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6日霍胜群以回贵州老家探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1999年初,申请人父亲陈海朝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8日本院作出(1999)慈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准予陈海朝民霍胜群离婚,申请人由陈海朝负责抚养。2007年11月8日,申请人父亲因病死亡。2007年12月6日申请人持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和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霍胜群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7年12月14日在浙江法制报刊出寻找霍胜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霍胜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霍胜群在下落不明满两年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霍胜群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霍胜群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陈某为失踪人霍胜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