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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庆针纺花色丝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华庆针纺花色丝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40号原告:绍兴县华庆针纺花色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慧丽。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金华市婺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淼。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庆针纺花色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华市婺春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