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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丽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丽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绍兴县丽丽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丽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元,依法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