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金国元。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