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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武伟与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伟,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26号原告杨武伟,无业。被告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二路23号。法定代表人田亚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伟与被告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伟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行纺织城支行五厂分理处开户帐上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武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陕西恒源电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