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茅法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武龙采石厂起诉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十堰市武龙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茅法立字第5号起诉人:十堰市武龙采石厂。法定代表人:张荣林,系该厂厂长。本院收到十堰市武龙采石厂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给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给其造成了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04年10月10日取得采矿许可,从当天起就已清楚地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人最迟应于2006年10月10日前行使诉权,才能依法得到法律的帮助。现起诉人于200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远远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且起诉人在此前数次行使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未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其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并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武龙采石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丹萍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