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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钟成林、郭志远等抢劫罪,钟成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绍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成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羁押审查,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申屠永谊。被告人郭志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羁押审查,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陆体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羁押审查,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成林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郭志远、陆体军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及辩护人申屠永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7年10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经事先合谋,持刀窜至绍兴县钱清镇新甸沙田村路段,拦截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地的徐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得现金13.50元及奔羊牌TDP065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估价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560元。2、2007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经事先合谋,持刀窜至绍兴县华舍街道华齐路与柯华路交叉口附近,拦截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地的曾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得现金50元、白天鹅飞豹型电动自行车1辆、中天牌T58型手机1只、纽曼牌M861-1G型MP4机1只。经估价鉴定,涉案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20元。二、盗窃2007年10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成林窜至位于绍兴县钱清镇顾家荡村的钱清永盛炼染有限公司印染三分厂车棚内,采用撬锁方式窃得沈某停放在该处的嘉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经估价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2007年10月25日,警方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并查获纽曼牌M861-1G型MP4机1只和嘉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徐某、沈某的陈述,证人钱某、俞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相关被告人前罪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成林、郭志远、陆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成林还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钟成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抢劫犯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申屠永谊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志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陆体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吴秀智审判员  傅蓉蓉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