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友明与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杨友明。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明诉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明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