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与嵊州市××电子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嵊州市××电子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31号原告: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街道××农村。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嵊州市××电子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钱××。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与被告嵊州市××电子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街道××农村××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2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