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旭、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徐旭,韩菲,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7号。被执行人徐旭被执行人韩菲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董事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诉徐旭、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7)碑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晟达公司拒不配合履行,同时由于涉及抵押房产执行整体拍卖处置,导致案件的法定执行期限届满,为便于本案最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碑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费建国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张爱中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