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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新强与李明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强,李明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7号原告贾新强,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申性宽,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社霞,女,汉族,195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系原告之妻。被告李明坤,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该村。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新强诉被告李明坤欠款纠纷一案,2008年3月1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