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杭岳勤与钱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岳勤,钱木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杭岳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引根。被告:钱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岳勤与被告钱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岳勤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岳勤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岳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岳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