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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陶国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国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国伟犯诈骗罪,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怡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2日,被告人陶国伟在本市下城区孩儿巷242号“明威精品服饰店”,谎称认识绿城房地产的人,可以市场价九折的优惠价购买绿城蓝庭商品房,以帮助购买绿城蓝庭二期陶院8号楼9层商品房一套,需交购房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了伪造的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所骗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花用。2007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陶国伟。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陶国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883.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卫某、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收条及收款收据、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及证明、印文检验鉴定书、银行查询记录、冻结存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国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国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陶国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883.5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潘意凤。其余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陶国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虹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冯新钢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麟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