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08-03-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1508号原告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东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4.5元,由原告临沂八面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欣 搜索“”